以案說險: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您的保障有效嗎?
發(fā)布時間:2023-03-16信息來源:英大財險
【案例簡介】
王某為自己車輛投保家庭自用車商業(yè)保險,但長期從事網約車服務,某天王某在接單過程中與其他車輛發(fā)生碰撞,且需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經保險公司調查發(fā)現(xiàn),車輛從事網約車運營,與承保時車輛的使用性質不符,且營運車輛與家庭自用車相比,風險程度顯著增加,營運過程中發(fā)生保險事故無法正常理賠。
【案件分析】
本案中,王某因承保時未如實告知車輛使用性質,貪圖保費便宜而購買家庭自用車保險,最終因自己未如實告知行為導致保險無法賠償。
【溫馨提示】
根據(jù)《保險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四)》第四條明確規(guī)定:“認定“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因素,其中包括保險標的用途的改變。私家車主將家庭自用車輛改為網約車使用,屬于車輛用途的改變,應當及時告知保險公司并變更保險類型,以免發(fā)生事故后因保險問題導致?lián)p失無法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