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印發2019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方案
發布時間:2019-05-09信息來源:英大財險
據銀保監會4月2日消息,為進一步遏制保險中介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經研究,銀保監會制定了2019年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方案。目的在于對保險中介市場存在的風險防范意識弱、管控責任落實不到位、與第三方網絡平臺非法合作等亂象進行重點整治,嚴肅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通過亂象整治工作倒逼保險機構加強內控管理,妥善處置潛在風險,有效規范市場秩序,促進保險中介市場長期穩健發展。
本次亂象整治工作主要包含三項重點任務:一是壓實保險公司對各類中介渠道的管控責任;二是認真排查保險中介機構業務合規性;三是強化整治與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保險業務。整治對象覆蓋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及與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具體整治工作要點如下:
(一)各保險公司應切實履行中介渠道管控責任,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重點整治以下方面:
1.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虛假列支等套取費用。如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稅務發票、虛假批改或注銷保單、編造退保等套取費用;虛構保險合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謀取其它不正當利益;編造虛假中介渠道業務、虛構中介渠道從業人員資料、虛假列支中介渠道業務費用或者編制提供虛假的中介渠道業務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2.是否銷售未經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存在非法集資或傳銷行為。
3.是否唆使、誘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欺騙、誤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4.是否利用中介渠道業務為其他機構或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5.是否通過中介渠道業務主體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之外的利益。
6.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未進行執業登記、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險銷售所需專業知識的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7.是否串通中介渠道業務主體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險費。
(二)各保險中介機構應加強內控管理,防范經營風險,重點整治以下方面:
1.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通過虛構中介業務等方式協助保險公司套取費用。
2.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銷售未經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
3.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4.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是否按規定對銷售人員進行執業登記。
5.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存在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銀行理財產品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將保險產品收益與銀行存款收益、國債收益等片面類比,變相夸大保險合同收益、承諾固定分紅收益等誤導行為。
6.保險兼業代理機構是否向保險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員收取或索要合作協議約定外的利益。
(三)各保險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規定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規范與第三方網絡平臺業務合作,禁止第三方平臺非法從事保險中介業務,重點整治以下方面:
1.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活動是否僅限于保險產品展示說明、網頁鏈接等銷售輔助服務,是否非法從事保險銷售、承保、理賠、退保等保險業務環節。
2.保險機構是否與從事理財、P2P借貸、融資租賃等互聯網金融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存在合作。
3.保險機構是否按規定履行對合作第三方平臺監督管理主體責任。
4.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是否符合《暫行辦法》有關規定。
5.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的客戶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險機構所有并承擔合規責任,第三方平臺是否存在代收保險費和轉支付現象。
6.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是否在顯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險機構信息、在顯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網絡平臺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信息披露平臺的披露信息,并提示保險業務由保險機構提供。
7.保險機構合作的第三方網絡平臺是否限制保險機構如實、完整、及時地獲取客戶相關信息。
工作安排方面,2019年4月-6月,各銀保監局要組織轄內各保險機構(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認真開展自查,各機構應按照整治工作要點認真對照自查,在自查基礎上積極完成整改。各保險機構應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書面報告轄區銀保監局。2019年7月-11月,各銀保監局應在自查整改基礎上開展監管抽查。抽查對象和抽查數量由各銀保監局根據轄區情況自行決定。抽查對象應涵蓋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代理、經紀、公估)、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含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三類機構,務必做到覆蓋廣泛且重點突出。各銀保監局應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中介部報送保險中介市場亂象整治工作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組織實施、機構自查情況、監管抽查情況、行政處罰情況和工作建議等內容,并填報各項表格。